学生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文件通知 >> 正文

能源动力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09:2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中北大学能源动力工程学院


院学字【2018】第55号              

 

能源动力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根据中央和山西省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达。
 
第四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整体工作,由院学生科具体组织实施,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受助学生评议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明确国家助学金的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替代为奖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 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
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社会责任感强;
  4.
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比较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
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优异。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 10%以内,体测成绩合格;
  6.
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其中任何一项未能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
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社会责任感强;
  4.
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单科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0%;体测成绩合格;
  5.
学校统一核实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学年内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1个月,且考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档次,
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 4000元、每人每年 3000元和每人每
2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
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社会责任感强;
  4.
学校统一核实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学年内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 1个月,且考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孤儿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3.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
烈士子女;
  5.
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变故致贫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审核评议,无异议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内部公示;
  2.
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主任审定并签署推荐意见;
  3.
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汇总审核推荐学生情况,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校、院、班三级公示制,公示要考虑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保护学生尊严,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档案管理,将班级评议记录、学生申请表、学院评审报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按年度归档。
 
第十八条 师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提出质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并按照《中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学生成长报告会、励志经验交流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宣讲,培养学生形成励志进取的良好道德风尚;获奖和受助学生要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培养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能源动力工程学院工作领导组。

 

 

 

 

能源动力工程学院

201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