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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企业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稿)(校学位办〔2024〕2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5:01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急需,聚焦产学研深度融合,深化校企协同育人,优化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企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企业硕导)在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是相对于学术型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政治坚定、爱党报国,理论基础理论功底扎实、经过系统全面的工程教育历练及生产前沿的教学实训实践,工学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工程技术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鉴于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定性,同时为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加强校企产学研合作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建设,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强化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能力,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采用学校导师和企业硕导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

第四条 企业硕导资格审核由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硕导基本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企业硕导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含 55 周岁);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应具有本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程实践工作经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培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
4、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业务水平高,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及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能力,能跟踪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在学术刊物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鉴定、验收;
⑤参加出版学术专著或系列培训教材;

⑥参与制定已正式实施的企业、行业、省部级、国家及国际标准;
⑦经有关部门或机构验收通过的工程新技术、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之一。
第六条 企业硕导责任
在整个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学校导师主要负责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会同企业硕导),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的指导等;企业硕导主要负责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培养、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等。学校、企业硕导应经常交流经验,互相配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从而保证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新增企业硕导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需按第二章第五条要求提供本人有关学位证、职称证明、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参与标准制定、成果鉴定等材料;
2、申请者需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3、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和投票表决,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情况,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做出决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企业硕导资格审核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6、公示期内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然后做出仲裁;
7、公示期内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企业硕导资格确认与取消


第九条 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即获得企业硕导资格。由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其颁发企业硕导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企业硕导年龄达 57 周岁时原则上应停止招生。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企业硕导资格:
1、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
2、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职的;
3、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4、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5、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