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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动力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19:2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中北大学能源动力工程学院


院学字【2018】第70号          

能源动力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落实国家精准资助和教育扶贫的政策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中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四条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宿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原则上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

具体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烈士及优抚对象子女;

5.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变故致贫的学生。

第七条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第八条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经常消费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者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每年9月,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主要面向新生和未被认定的高年级学生。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具体认定条款,由组长召集班级评议会,认真组织评议工作,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结果报告单》报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进行审定。评议会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要在班级内部公示,班级要做好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记录。

第十一条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对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核实。经过核实,确需调整的,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做出相应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提出质疑,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归档《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结果报告单》;编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审核结果报告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长签字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认定要求

第十四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及家庭隐私,坚决杜绝班级大会票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做法。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建档立卡学生、政府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做到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全覆盖。

第十六条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学工系统的作用,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务必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及成长成才需求,积极开展教育引导,特别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育人效果。

第二十条学院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时要认真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精准资助。

第二十一条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院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认真工作,加强体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对在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中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一年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管理,按年度及时归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班级评议结果等档案资料。

 

 

 

 

能源动力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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