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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校科〔2016〕1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10:54    作者:    来源:科研与学科建设科     点击率:

 

 

中北大学文件

 

校科〔201613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2016412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6425

 

中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认真落实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技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晋教科20161号)和《山西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转发<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军工办函201643号),结合我校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的处置、使用及转化收益处置方式

学校所拥有科技成果可以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在保障学校利益的前提下,授予成果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中北大学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学校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允许和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晋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对于一次性转化收益按省部级纵向项目级别进行评定与考核。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学校所有,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和报酬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管理职责

科技产业处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机构。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需要经成果发明人所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仪器设备处、保密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批准后实施。对于学校参股形成经营性资产的由山西中北科技园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及收益分配

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与相关企业签订转化协议后,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进行收益分配:

(一)学校利用科技成果经相关机构评价后作价入股,参股到相关企业

此类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学校所占股份不低于10%,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红中提取收益,其中85%用于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于部分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按预算统筹使用。

(二)科技成果经相关机构评价后由企业一次性买断,转化到相关企业

此类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在晋实施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净收入中提取收益,按80%的比例;在其他省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70%的比例,用于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余部分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按预算统筹使用。

对于学校入股的企业进行股权一次性买断的按本条执行。

(三)涉及许可资质的军工研制类成果的转化

此类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涉及许可资质的军工研制类成果只能转化到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所控股的企业。要求企业须由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在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开办企业。相关企业向学校交纳许可资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管理费用,按转化科技成果的相关产品合同额的6%收取。相关企业若取得军工研制资质后经学校同意可进行作价入股或由企业一次性买断。

四、涉及许可资质的军工研制类成果转化时,校企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经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权属属于中北大学;

(二)企业要保持所转化的科技成果的生产工艺路线、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研制生产人员不变,并执行学校相关保密管理和质量管理规定(有关目录见附件);

(三)企业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经济纠纷、劳动保障(如:五险一金的缴纳、劳动保障用品的配备)、劳动纠纷、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等由企业负责;

(四)企业经营占用学校资源时所涉及的生产场地和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北大学科技产业处,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科技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晋教科〔20161号)和《山西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转发<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军工办函〔201643号)文件执行。

 

附件:相关保密管理和质量管理规定等摘要

 

 

 

附件

相关保密管理和质量管理规定等摘要

 

一、相关管理规定

1.保密、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北大学保密工作指导手册》、中北大学《安全技术管理手册》等

2. 质量管理与产品检验相关规定

中北大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3. 劳动保障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规定摘要

1. 机构建设

1)设置保密、安全、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的机构和人员。

2)设置保密、安全、科研生产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2. 制度建设

1)制定相应的二级保密、安全、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制度。

2)建立保密、安全、科研生产档案,为检查和事故追溯提供材料和依据。

3. 劳动、管理保障工作

1)为保证顺利完成保密、安全、质量的检查和评审工作,各公司的保密、安全、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人员,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

2)五险一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3)配合学校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中北大学校办                            2016425日印发